首页    丨    本院概况    丨    本院动态    丨    检务公开    丨    法律法规    丨   队伍建设     丨    案件信息公开     丨    公益诉讼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吐槽“医院食堂饭菜”被行政拘留 专家详解3大焦点问题
时间:2017-08-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 胡玉菡 见习记者 胡仲涛)8月19日下午6时许,据媒体报道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一网民因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此事经网络舆论发酵,成为热点。之后,邯郸市公安局组织了工作组复查,称原处罚“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对当事人张某某的处罚决定,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专家表示,吐槽“医院食堂饭菜”没有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达不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

 

  焦点1 吐槽食堂饭菜能否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程度? 

 

  8月16日,河北涉县城关派出所以“涉嫌虛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留张某,因其在百度涉县贴吧、搜狐、微信群等传播以“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为标题的帖子,对医院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那么,张某吐槽“医院食堂饭菜”是否构成涉县公安局认定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构成这样的行为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锫解释道,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是通过虚构事实,已经导致周围群众的恐慌,才达到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

  对此,黄锫认为,从新闻中报道的其发帖的内容来看,本案中张某某只是在网上发帖吐槽医院食堂价高难吃,并不足以导致周围群众的恐慌,也就达不到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

  “即使张某某行为的起因在于他投标新医院的食堂未中,但也并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黄锫认为,张某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当地警方作出拘留处罚存在一定问题,上级部门决定撤销该处罚行为是正确的做法。

 

  焦点2 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边界在哪里? 

 

  “网民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一事在网络上发布后,网友留言十分踊跃:“这也拘留?不过是吐槽一下而已!”“以后都不敢发帖说学校食堂难吃了!”遇到令人不快的事,老百姓有没有给“差评”的权利?如果不允许网友自由吐槽食堂饭菜,是否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在网上说医院饭菜存在问题,明显没有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没有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失,反而能够促进医院重视和改进饭菜质量,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表示,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享有批判、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同时,宪法也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有网友认为,消费者按照自身消费体验给出消极评价,就是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对商品与服务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丽天则表示,这种评价必须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如果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孙道萃特别提出,如果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或企业的经营行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应具有一定的优位性,以确保公民可以切实地行使言论自由与监督权。

 

  焦点3 如何避免执法机关过度执法的行为? 

 

  本案中,一些网友对河北涉县城关派出所以“涉嫌虛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拘留张某某存在质疑,直指其处罚过度,有滥用执法权之嫌。对此,陈丽天认为,张某某并没有行政违法行为,民警不该运用行政处罚措施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不能将民事纠纷与治安案件混为一谈。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他表示,如果医院认为是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无独有偶,今年5月19日,一名男子在鞭炮声中给陕西省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送上一面锦旗,内容竟是“胡乱作为 以权谋私”,引来不少人围观。公安机关以谭某行为“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然而,很多民众对处理结果持有不同意见,认为一面“特殊”锦旗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要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执法机关应当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执法能力。”陈丽天还建议道,“公民要有法律意识,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因不当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敢于合法维权,也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新形势下,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丰富检察监督的实际效力,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孙道萃建议道。

 本院概况
本院介绍 领导介绍
联系方式 机构职能
 视频资料
新荣区党史教育基地揭牌仪式
新荣区党史教育基地揭牌仪式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头条客户端 高检微博
版权所有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电话:0352-3076442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