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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19-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我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看守所的执法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院内设机构5个,具体设置情况如下: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办公室、政治部。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总计729.79万元,支出总计624.85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入增加15.51万元,增加2.17%,支出减少80.29万元,下降11.38%。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729.7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29.71万元,占比99.99%;无上级补助收入;无事业收入;无经营收入;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0.87万元,占比1%。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624.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3.51万元,占比82.18%;项目支出111.34万元,占比17.82%;无上缴上级支出;无经营支出;无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729.71万元、支出624.83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4.57万元,增加3.37%。支出减少80.31万元,减少11.39%。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624.8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9%。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80.31万元,下降11.39%。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人员支出减少。其中,人员经费417.21万元,占比66.77%,日常公用经费158.93万元,占比25.43%。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公共安全支出624.85万元,完成预算的103%,用于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及检察业务支出。较2017年决算减少60.19万元,下降了8.79%;主要原因为转隶监察委员会人员工资未上划省级财政。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7.34万元,完成预算的56%,比上年减少1.45万元,下降16.5%,主要原因是车辆燃油及维修费减少。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比0,比上年相比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7.34万元,占比100%,比上年减少1.45万元,下降16.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比0,比上年无变化。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无因公出国费支出;公务用车编制6辆,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7.34万元,与2017年相比减少1.45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燃油及维修费减少;无公务接待费。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6.3万元,比2017年增加25.86万元,增长36.71%。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9.6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8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91.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5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6辆;无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8年度,我部门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以下模板仅供参考,以单位实际为准)

一、 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

算资金。

二、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

取得的收入。

三、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

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

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

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

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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